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

中國古代官吏的“合法傷害權”

潛規則:古代官吏的“合法傷害權”

  據方苞記載,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,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,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,索要財物。當時的術語叫"斯羅"。如果犯人富裕,就找他們的親戚談。如果犯人窮,就找他們本人談。他們對淩遲處死的犯人說:順我,就先刺心,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,心還不死。



  張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幹的大臣了。他深知官場上的種種弊端和權謀,圓熟地遊刃其間,居然憑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興大業。如此高明的先生講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場故事,必定大有深意,不可不聽。
  張居正說,軍隊將校升官,論功行賞,取決於首級。一顆一級,規定得清清楚楚。從前有個兵部(國防部)的小吏,故意把報告上的一字洗去,再填上一字,然後拿著報告讓兵部的官員看,說字有塗改,按規定必須嚴查。等到將校們的賄賂上來了,這位吏又說,字雖然有塗改,仔細檢查貼黃,發現原是一字,並無作弊。於是兵部官員也就不再追究。張居正問道:將校們是升是降,權力全在這個小吏的手裏,你不賄賂他行嗎?
  這個故事有個時代背景:當時將校們很少有不冒功的。號稱斬首多少多少,其中多有假冒。追究起來,他們砍下來的很可能是當地老百姓的腦袋,所謂濫殺無辜。如果沒人叫真,這些腦袋就是戰功,大家升官發財,萬事大吉。如果有人叫真,這些腦袋就可能成為罪證,這幫將校罪過不小。所以,將校的命運確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裏,儘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個排長。
  張居正總結說:人們怕那些吏,一定要賄賂那些吏,並不是指望從他們手裏撈點好處,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。(1)

  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,乃是官吏們的看家本領。這是一門真正的藝術,種種資源和財富正要據此分肥並重新調整。

  明朝小說《二刻拍案驚奇》卷二十,就講了一個縣太爺運用這種藝術剝刮財主的故事。故事說,武進縣一位叫陳定的富戶,有一妻一妾。妻姓巢,妾姓丁,兩個人鬧氣,巢氏嘔氣生病死了。鄰里幾個平日看著他家眼紅的好事之徒,便攛掇死者的兄弟告官,宣稱人死得不明不白,要敲陳定一筆。死者的兄弟很樂意跟著敲一筆,便和那幾個潑皮講好了,由他們出面,他躲在暗處作手腳,敲出錢來對半分。
  故事說:"武進縣知縣是個貪夫。其時正有個鄉親在這裏打抽豐,未得打發。見這張首狀是關著人命,且曉得陳定名字,是個富家,要在他身上設處些,打發鄉親起身。立時准狀,僉牌來拿陳定到官,不由分說,監在獄中。"
  請注意這裏的選擇空間:首先,這狀子是可准可不准的;其次,准了之後拿來問訊,對陳定的申辯也是可聽可不聽的。在這兩個具有合法選擇空間的關口,那位知縣全選擇了最具傷害性的一頭:"立時准狀、不由分說",而且誰也不能說他這樣做出了格。我是法學方面的外行,不知道應該如何稱呼這種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,姑且稱之為"合法傷害權"。
  卻說陳定入了獄,趕緊托人把妻弟請來,讓他各方打點。破費了幾百兩銀子,各方都打點到了,特別是縣太爺的那位打秋風的老鄉滿意了,替陳定說了好話,果然就放了陳定。這次釋放更充分地體現了"合法傷害權"或者倒過來叫"合法恩惠權"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。
  沒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賺得不足,又追上了那位知縣的老鄉,把賄賂他的四十兩銀子強討了回來。四十兩銀子折算為現在的人民幣,少說三四千,多說一兩萬,顯然也值得一追了。奈何他低估了合法傷害權的伸縮性。知縣聽說此事後,勃然大怒,出牌重新問案,並且以"私和人命"的罪狀捎上了陳定的妻弟。該妻弟立刻出逃。
  故事說,陳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後,"不由分說,先是一頓狠打,發下監中。"然後下令挖墓驗屍,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麼。同時召集當地各方人等,一邊驗屍,一邊調查瞭解情況。"知縣是有了成心的,只要從重坐罪,先吩咐仵作(法醫)報傷要重。仵作揣摩了意旨,將無作有,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。巢氏幼時喜吃甜物,面前的牙齒落了一個,也做了硬物打落之傷。竟把陳定問了鬥毆殺人之律,妾丁氏威逼期親尊長致死之律,各問絞罪。陳定央了幾個分上來說,只是不聽。"
  這案子本來已經算完了,如今,知縣要報復,竟可以把兩個人重新問成死罪。可見一位知縣合法地禍害他人的能力有多麼強。當時的人們對這種能力十分敬畏,把知縣稱為"滅門的知縣",又稱"破家縣令"。最後,這位知縣果然叫陳定破了家。丁氏見兩個人都活不成,乾脆把罪過全攬在自己身上,寫了供狀,然後在獄中上吊自殺,這才了結了這樁案子。
  細品這個故事中的利害關係,我們發現當事雙方承擔的成本或風險極不對稱。
  武進知縣的所作所為都是在執法的旗號下進行的,只要他發句話,國家的暴力機器就按照他的意願開動起來,並不用他個人破費一文錢。對付上邊的審核,他有法醫的證據的支持,應當說風險極小。他這種進退自如的處境,用古代民間諺語的話說,叫做"官斷十條路"--案情稍有模糊之處,官員的合法選擇就有十種之多。怎麼斷都不算錯。與進退自如的知縣相反,陳定的小命卻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裏。他面臨著被絞死的風險。即使能僥倖保住性命,坐牢、喪妾、挨板子、耽誤生意,這些損失註定是逃不掉的。

  這就好比美國人面對伊拉克。美國有巡航導彈,能夠隨心所欲地炸人家的總統府或任何找得到的地方。你隨時隨地可以打人家,人家卻打不著你。這正是"利器"的妙用。掌握了這樣的利器,誰還敢惹你生氣?你又怎麼能不牛氣沖天?中國民間有句老話,叫做"身懷利器,殺心自起"。在如此實力懸殊的戰爭中,自己最多不過蹭破點皮,俘獲的卻是眾多的金銀玉帛,這樣的仗自然就特別愛打,也特別能打。官吏們要頂住多打幾仗的誘惑,很有必要定力過人。



  無論正式規定是怎麼樣的,掌握了合法傷害權的人就是牛氣得要命。在他們的眼睛裏,老百姓形同魚肉。我們的祖先也就以"魚肉百姓"一詞來形容這些人和老百姓的關係。

  據《竹葉亭雜記》記載,清代的四川有一種流行甚廣的陋規,名叫"賊開花"。每當民間發生盜竊案件,州縣地方官接到報案後,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調查,先把被盜人家周圍的富戶指為窩贓戶。既然認定嫌疑犯是官吏們的合法權力,關押嫌疑犯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力,他們這麼做當然沒什麼風險。那些被指為窩贓戶的人家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,就是家裏無人做官,沒有後臺。於是官府放心大膽地把他們拘押起來敲詐勒索,每報一案,往往牽連數家,"賊開花"由此得名。那些被指為窩贓的富戶,特別害怕坐牢,只能自認倒楣,拿出大把的錢來賄賂官吏,打點差役。官吏撈足了錢,才把這些富戶放出來,並宣佈他們沒有窩贓。在術語裏這叫"洗賊名"。
  最初看到這些歷史記載的時候,我曾經設身處地替那些被敲詐者想過,結論是;如果換了我,就要讀書科舉,混個功名在身,讓他們不敢敲詐。不過這是很有個人特色的對策,只能自保卻不能普渡眾生,並且遠水解不了近渴,顯然不是正經辦法。後來我找到了正經辦法。在清朝人段光清寫的一本書裏,我看到了安徽宿松縣民間用來對付這種敲詐的高招,不禁被人民群眾的創造力所折服。
  據《鏡湖自撰年譜》道光十七年(1837年)記載,這年九月,小地主段光清(當時已經中了舉人,即有了國家幹部的身份)的佃戶及其家境稍好的幾戶鄰居,忽然被差役傳喚,誣陷他們接了賊贓。段光清說,這是失主與捕役串通好了,囑咐盜賊咬他們一口,借此敲一筆錢。佃戶找到段光清的哥哥哭訴,段光清的哥哥就找他商量對策。
  段光清首先回顧歷史,從前人的智慧和經驗裏尋求啟發。他說,父親曾經說過,嘉慶初年(1797年前後)鄉里有一種惡習,乞丐生病倒斃了,地方無賴就要借機生出波瀾,說必須要經過地方官驗屍才能掩埋。而地方官每次下鄉驗屍,必定要帶一大群人。仵作和刑書自是必需的,還要包括縣衙門裏院的門印、簽押、押班、小使,外院的六房、三班,再加上地方官的儀衛、皂隸、馬僕、轎夫,浩浩蕩蕩多至百餘人。於是,只聽得地方官驗屍的鑼聲一響,鄉下有數百畝家產的人家,就要傾家蕩產,連灰也剩不下了。
  段光清說,父親當時的辦法是:召集同鄉的紳衿到縣裏向領導請示,如果乞丐確實是自己死了,經檢驗沒有傷痕,可以由地保掩埋,無須報官府驗屍。領導同意了,還把這條規定刻在石碑上,立在路旁。段光清沒有說他父親拜見縣領導的時候帶沒帶銀子,從情理推測,應該不至於空手去求人。從下文推測,前輩很可能以某種方式孝敬了父母官。
  段光清聯繫現實,說如今囑託盜賊栽贓,這又是一種惡習。兄長最好召集同鄉開一個會,大家湊一筆經費,每年給負責本片的捕役數千,作為他們辛辛苦苦為我們抓盜賊的獎勵,同時要求他們別再囑託盜賊誣栽良民。段光清的哥哥接受建議,召集同鄉開了會,果然大家踴躍掏錢,賊開花的問題就這樣得到了雙方滿意的解決。至於和吏胥談判的具體過程,段光清沒有記載,但有三個意思恐怕兜多大圈子也要表達出來:"我們承認你們能害我們,我們掏錢,你們別再用這種手段害我們了。"這看上去很像是和黑手黨打交道,我也承認,在辨別專制政府與黑手黨的實質性區別時,我經常感到自己愚鈍無能。

  總之,合法傷害權是很值錢的。有了這種權力,沒有錢可以有錢,沒有斂錢的規矩可以創造出規矩。用古漢語一個簡潔貼切的詞來表達,這叫"勢所必至"。勢之所至,潛規則生焉。即使這規則不合法,也可以轉彎抹角將它裝扮起來--廣大群眾愛護人民警察,湊點錢表達他們的感激之情,這難道有什麼不對嗎?



  合法傷害權在監獄裏表現得最為充分,陋規也就特別多。

  清朝文學家方庖蹲過中央級的監獄,並且寫了一篇文章,題目就叫《獄中雜記》。他寫道:康熙五十一年三月(1715年),我在刑部監獄,每天都看見三四個犯人死掉從牆洞裏拉出去。一塊坐牢的洪洞縣的杜縣令說,這是病死的。現在天時正,死的還算少,往年多的時候每天死十數人。……我問:北京市有市級的監獄,有五城禦史司坊(監察部系統),為什麼刑部的囚犯還這麼多?杜縣令回答說:刑部的那些喜歡折騰事的司局長們,下邊的辦事人員、獄官、禁卒,都獲利于囚犯之多,只要有點關聯便想方設法給弄到這裏來。一旦入了獄,不管有罪沒罪,必械手足,置老監,弄得他們苦不可忍,然後開導他們,教他們如何取保,出獄居住,迫使他們傾家蕩產解除痛苦,而當官的就與吏胥們私分這些錢財。

  方庖提到的這些榨取錢財的手段,晚清譴責小說作家李伯元在《活地獄》裏有詳細的描寫:
  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,無辜被牽連入獄。衙役的快班頭子史湘泉把他關在監獄裏,故意用鏈子把他鎖在尿缸旁邊,那根鏈子一頭套在脖子上,一頭繞在柵欄上。鏈子收得很緊,讓他無法坐下,就這樣拘了大半天。直到掌燈時分,史湘泉出來與黃升講價錢了:
  "你想舒服,卻也容易,裏邊屋裏,有高鋪,有桌子,要吃什麽,有什麽。"說著便把黃升鏈子解下來,拿到手裏,同著他向北首那個小門,推門進去,只見裏面另是一大間,兩面擺著十幾張鋪,也有睡覺的,也有躺著吃煙的。黃升看了一會兒,便對史湘泉說:"這屋裏也好。"史湘泉道:"這個屋可是不容易住的。"黃升問他怎的,史湘泉說:"進這屋有一定價錢。先花50吊(按糧價折算,每吊錢至少相當於60元人民幣),方許進這屋;再花30吊,去掉鏈子;再花20吊,可以地下打鋪;要高鋪又得30吊,倘若吃鴉片煙,你自己帶來也好,我們代辦也好,開一回燈,5吊。如果天天開,拿一百吊包掉也好。其餘吃菜吃飯,都有價錢,長包也好,吃一頓算一頓也好。"
  黃升聽了,把舌頭一伸道:"要這些嗎?"史湘泉道:"這是通行大例,在你面上不算多要。你瞧那邊蹲著的那一個,他一共出了300吊,我還不給他打鋪哩。"
  這位黃升偏偏身上沒有帶錢,史湘泉一怒,將他送入一道柵欄門,裏邊的犯人又讓他掏錢孝敬,黃升拿不出來,眾人便一擁而上,將他打了個半死,又罰站了一夜。

  即將處決的死刑犯應該是最難敲詐的了,但是吏胥們依然有辦法,他們可以在行刑和捆綁的方式上做交易。
  據方苞記載,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,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,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,索要財物。當時的術語叫"斯羅"。如果犯人富裕,就找他們的親戚談。如果犯人窮,就找他們本人談。他們對淩遲處死的犯人說:順我,就先刺心,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,心還不死。對絞刑犯則說:順我,一上來就讓你斷氣。否則就縊你三次,再加上別的手段,然後才讓你死(在此提一句,李大釗先生就被縊了三次才死)。最難做手腳的斬首,他們還可以"質其首"--難道劊子手還能扣留腦袋麼?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"質"腦袋,姑且原文照抄。
 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。憑藉他們手裏的"合法傷害權",一般能從富裕者那裏敲出數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,從貧窮者那裏也能把衣服行李敲乾淨。完全敲不出來的,就按照事先威脅的辦法痛加折磨。

  負責捆犯人的也這樣。方苞說,不賄賂他,在捆縛時就先將其筋骨扭斷。每年宣判的時候,死刑和死緩犯一概捆縛,押赴刑場待命,被處決的有十之三四,活下來的要幾個月才能將捆傷養好。有的人會落下終身殘疾。

  方苞曾經問一個老胥,說你們無非想要點東西,又沒有什麼仇,實在沒東西,最後也別那麼折磨人家,這不是積德行善的好事嗎?老胥回答說:這是"立法",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後人。不這樣做,別人就會心存僥倖。
  吏胥們對自己立的法--"刑獄潛規則"顯然是一絲不苟的。與方苞同時被捕上刑的有三個人,一個人以三十兩銀子行賄,骨頭受了一點傷,養了一個月才好。另外一個人賄賂的銀子比前者多一倍,皮肉受了點傷,十來天就好了。第三個人掏的銀子還要多一倍,當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樣走路了。曾有人問過這樣一個問題:罪人貧富不均,都掏錢就行了,何必再製造多寡的差別呢?回答說:沒有差別,誰肯多掏錢(2)

  監獄和監獄(類似臨時拘留所)是合法傷害權密集的大本營,因此也是貪官污吏的鎮山之寶。說到極端處,犯人在監獄和監獄中凍餓病死,或者叫庾斃,官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。這是比巡航導彈還要厲害的一種武器。巡航導彈固然是低風險傷人的利器,畢竟還需要花錢生產,而庾斃幾條人命卻不用你掏一文錢,甚至還能幫助你賺點囚糧、囚衣、醫藥和鋪蓋錢。合法傷害權的根基既然如此美妙,抽出許多粗黑的枝條,開出許多賊花樣,一概在情理之中。



  中國古代的史書上經常出現一個字:"賕"。《辭海》上的解釋是賄賂。其實無須解釋,大家一看便知道這個字是什麼意思,以貝相求,不就是權錢交易嗎?
  揮動傷人的利器需要使用者心存惡意,這就需要克服良心的障礙。"賕"則替人免除了這些麻煩。只要你手中有了權,它就會主動找上門來,甜蜜蜜地膩上你,叫你在絕對不好意思翻臉的情境中繳械投降,放下武器,跟他們變成一撥的,團結起來一致對外。你無須任何惡意,甚至相反,拒絕這種賕,倒需要幾分惡意,需要翻臉不認人的勇氣和愣勁。因為賕通常是通過親戚朋友的路子找上門來的。你不僅要翻臉不認謙恭熱心的送禮人,還要翻臉不認你的親戚朋友。
  於是,貪贓枉法的成本又進一步降低了,拒絕賄賂的成本則進一步提高了。良心的障礙和禮節的訓練在此全面倒戈,反對他們本來應該維護的東西。人非聖賢,孰能無過?大多數人恐怕只有歎一口氣,然後甜蜜蜜地,無可奈何地,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懷抱裏。又一位清官從此消失。

注:
1:參見張居正:《張太嶽集》卷十八,雜著。轉引自《明代政治制度研究》,關文發、顏廣文著,第251頁。
2:《方苞集》第二冊,紀事,第710頁。


摘自《潛規則:中國歷史的真實遊戲》作者吳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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